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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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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信息来源: 市档案馆 责任编辑: 市档案馆     发布时间: 2022-01-18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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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紧急处置机制,提高各级综合档案馆的安全保障和救灾能力,应对突发情况,确保馆藏档案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原则 

        档案优先。面临其他财产损失和档案安全的选择时,要把保障档案的安全作为自然灾害紧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对档案材料的影响。 

        以防为主。把灾害预防作为档案馆安全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管理,完善防范手段,建立安全预报机制,提高对自然灾害的紧急处置能力。 

        分级管理。按照 “分级管理、按级负责”的原则,各地的自然灾害由所在地区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馆负责组织处置,各级档案局、馆应建立灾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 

        凡在本省内发生影响档案保管安全的台风、暴雨、风暴潮、赤潮、龙卷风、浓雾、高温、雷击、地质、地震及其它突发的重大自然灾害,适用于本预案。 

        二、本预案启动条件 

        凡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预警性自然灾害。本省防灾应急指挥机构,地震、防汛、防疫、气象、公安消防等灾害管理部门发出预警及相关预案已经启动,预期将对本行政区域内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的灾害。 

        (二)广泛性自然灾害。发生全省性的自然灾害或几个市、县(市、区)同时发生灾情,对这些地区档案的安全直接构成威胁。 

        (三)区域性自然灾害。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受灾区档案局、馆及进馆范围单位的档案部门提出紧急援助请求或需要给予紧急援助的灾情。 

        (四)其他重大自然灾害。直接危及档案安全的其他灾情。 

        上级部门预案启动的同时,受灾区档案局、馆的预案相应启动。 

        三、紧急处置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浙江省档案局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省档案局、馆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局、馆长担任副总指挥,其成员由有关处室负责人、相关市、县(市、区)档案局、馆分管领导组成,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减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省档案馆的救灾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指导本省市、县(市、区)档案局、馆的救灾工作。 

        (一)省档案局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预案启动后,省档案馆发生灾情时,具体组织救灾管理和协调工作,市、县(市、区)档案馆发生灾情时,负责指导市、县(市、区)档案局、馆的救灾工作。同时,会同省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灾害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调查,及时报上级部门。 

        平时定期开展对市、县(市、区)的安全通报和预警。 

        (二)省档案局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小组、救灾行动小组、通讯联络小组、疏散引导小组、安全防护小组等。各小组的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协调小组:发生灾情时,负责调度、协调各小组工作,向上级机关及时汇报灾情,并负责维护灾情现场秩序;同时承担指导市、县(市、区)档案部门的安全和救灾工作,以及损失情况调查统计工作。 

        救灾行动小组:发生灾情时,在专业救灾部门未到达前组织人员进行救灾;负责档案资料和人员疏散的指挥;必要时参与市、县(市、区)档案部门的救灾和指导工作。 

        通讯联络小组:负责将领导小组的指令迅速传递到相关人员和部门,做好灭火抢救期间局馆内外各方面通讯联络,起草灾情汇报和信息报道有关材料。 

        疏散引导小组:灾情发生时迅速引导外来查档人员、参观人员以及其他无关人员疏散撤离到安全地带;参与档案资料的抢救疏散工作。 

        安全防护小组:维护灾情现场秩序,做好已疏散和抢救档案资料的安全保卫工作,对灾情中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四、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省财政安排档案抢救和保护资金,用于帮助解决档案抢救。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因素、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每年安排档案抢救和保护专项资金。当发生自然灾害时,重点用于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 

        (二)物资准备 

        各级档案馆应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配备灭火、去湿、去酸、消毒、防火等必要的档案安全保护设备和耗材。 

        (三)救灾装备准备 

        省和市、县(市、区)档案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工具等设备和装备。 

        (四)人力资源准备 

        组织救灾队伍,建立、健全与公安、武警、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依托专业救灾人员,培养和训练自救队伍,并对其进行培训指导和专业支持,当灾害发生时,能够协助专业救灾部门开展自救互助,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五)区域防范准备 

        鼓励各级档案馆加入所在社区的灾害安全联防小组,建立区域性预防救灾联动体系。 

        (六)防灾减灾准备 

        配合省减灾领导小组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有组织、有计划的为档案局、馆工作人员和邻近居民提供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增强防灾减灾意识。 

        五、应急响应和灾后救助 

        (一)灾害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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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灾害预报部门发出灾情预警或档案馆工作人员发现灾情后,各级档案部门应迅速按规程启动预案。 

        (二)灾情核定及报送 

        市、县(市、区)档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性灾情报送工作。灾情发生时,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核实灾情,在2小时内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灾情严重的,可同时越级上报。省档案局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国家档案局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并立即组织人员现场核实、评估灾情。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背景、时间、区域、影响范围,受灾的严重程度和等级,档案损失情况,人员和其他财产损失情况,救灾工作情况以及灾区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受灾档案馆在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灾情报告制度,与同级党委、政府及救灾机构保持不间断通讯联络,及时掌握灾情动态,并随时上报。灾情稳定后,各级档案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保证灾情数据的及时准确。 

        (三)紧急转移安置 

        接到重大灾情预警,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县档案部门应按照有关救灾部门要求,按指定路线将档案转移到临时指定的安置场所,实施紧急避险。 

        (四)档案抢救保护 

        档案转移后,各级档案部门应做好档案安全防护工作。同时,视灾情严重程度及灾情的发展,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档案部门汇报灾情,申请给予救灾支援。 

        六、附则 

        本预案是我省自然灾害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在有关责任部门启动各类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同时启动本预案。 

        各级档案馆根据本地情况,应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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